误区:只要没抵扣进项税,销售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
近期接到咨询问题: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自然人处购入汽车,由于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他们在购买时未能进行增值税抵扣。2025年,打算出售这辆车,是否可以按照3%减按2%来缴纳增值税呢?
答案:不能按照3%减按2%来缴纳增值税,需要按照13%!
很多朋友表示不理解,我们一起来看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蓝字部分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注:上述蓝字部分,财税[2014]57号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14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政策可见,仅以下情形符合销售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征收的情形:
误区:只要没抵扣进项税,销售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
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自然人处购入汽车未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形,朋友们一定要避免这个误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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