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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配套费要缴纳契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4/07 17:36:29 字体: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已全文废止的财税[2004]134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那到底缴纳契税的是哪种配套费呢?


    这个问题,其实和各地征收配套费名目乱杂、且契税的上述2个文件名称也有差异有关,市政建设配套费的设立是因房地产开发所建设项目建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对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名称不同的配套费用,如供电入网费、城市给水建设费、暖气集资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等等,以上这些费用统称为市政建设配套费。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从1996年开始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相关事项,并于2001年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以取代各地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同时要求各地根据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计划陆续完成清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第三条规定:“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出台之前,如何缴纳配套费契税确实争议比较大,但出台后已经非常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具体可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看出,如下方南京市的《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契税



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其纳税时点如何确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土地证之前缴纳契税,但是实务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缴纳,此时土地证早已办理。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企业从政府购入土地之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不属于办理产权登记情形,也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列举的情形,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建议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日起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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