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超实用 | 年会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2/17 11:45:26 字体:

2018年即将进入尾声,新的2019年也将很快来临,每到辞旧迎新的时刻,各个公司的年会也就很快登场了,不管是盛大隆重,还是简约素朴,这个仪式终究还是要有的,毕竟公司上上下下忙碌了一年了,怎么也得总结一下,聚一聚,吃一吃,喝一喝,玩一玩,唠一唠,一起辞旧迎新共谋发展大业。那么面对公司这样一场年会,具体涉及哪些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实务处理有点乱,大家一起聊聊看,那么老顾今天先给大家抛个砖,静候各位高见。

一场年会涉及的支出大概有这么几项:场地费,餐费,交通费,红包,礼品,奖品,演出费。

会计处理方面来说,个人的意见是通过“管理费用-年会费用”核算,可以再根据上述明细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税务处理方面来说,要具体分析每项支出的具体情况才好处理。

1、年会场地费

参考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务中酒店等服务商一般都是开具“会议展览服务”的发票,企业正常的年终工作会议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取得专票认证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据实扣除。

2、年会餐费

酒店等经营机构,提供会议服务,同时提供餐饮服务,原则应该在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因此,实务中酒店等服务商一般都是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建议大家最好取得普票,省去了认证转出的麻烦。此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个人认为此项支出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可以据实扣除。

3、年会交通费

有的单位年会举办场所距离单位较远,有打车去的,也有公司租车取得,一般会取得“运输服务”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建议大家最好取得普票,省去了认证转出的麻烦。此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据实扣除。

4、年会红包

参考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为了搞搞气氛,可以由大BOSS自己掏钱,建个群由其个人给大家发红包,这样也不涉及个税问题。

如果是公司借此机会给大家发年终奖(大红包),那么应该另当别论,公司应该代扣代缴个税所得税。

5、年会礼品

有的公司在开年会时邀请了外部嘉宾或员工家属,通常会给一份小礼品,留作纪念。

那么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及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这些礼品在增值税方面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此外参考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新个税法取消的“其他所得”这个应税项目,请大家继续关注后续新法的规定,是否要求按“偶然所得”来代扣个税。

6、年会奖品

一般公司在开年会的总会表彰一下先进或者优秀职工的,对于发放的奖品和奖杯,个人认为都属于正常的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据实扣除。

如果是奖励旅游产品,比如“新马泰五日游”,就需要代扣个税了,取得的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7、年会演出费

有的公司在开年会的时候会搞文艺演出,请一些演艺人员来助阵表演,庆祝一年来取得的业绩。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注释,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演出方应该给单位开具“生活服务*文化服务”发票。个人认为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但是如果不想有争议,可以要求开具普票,仅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做抵扣。

以上关于年会费用的处理,仅仅是老顾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果您有高见,可以通过留言与大家分享。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