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扣预缴的爱与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盼望着,盼望着,终于来了,看完之后发现,原来网上流传的预扣预缴方法都是真的。
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也同时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看完这个解读才发现有点闹心,为啥呢?
解读解释了“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的考虑,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也解释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四项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咋就不一样呢?
“元芳,你怎么看?”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举个栗子来看:
例1:
某职员2018年入职公司,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汇算清缴也不用补税。
例2:
如果一个人是劳务提供者,在2019年每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有一个孩子在读高中,每月可以有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自己作独生子女,赡养父母,每月可以有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计算,每月预扣缴的情况是:
每月1万元,应扣个税=10000×80%×20%=1600元,全年预扣19200元!
年度汇算时,他全年的个税是多少呢?
全年所得额=120000×80%-60000-36000=0
全年应纳税=0元。
汇算退税=19200元-0元=19200元
这个差异不是一般化的大啊。
先预交19200元,相当于孩子一年的学费啊!
解读中关于劳务报酬采用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所言,“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大人,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这样我还能挣点手续费呢。”
“你预扣的税款最后都退还了,还想让局座给你倒贴手续费?你可长点心吧。”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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