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那些事儿,你要知道!
一、价外费用的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政策,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且需要并入销售价款中纳税。则,销售13%税率的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并不适用6%的税率,而需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结合上述政策可知,价外费用是需要并入价款中一并作为销售额纳税的,则价外费用适用的税目及税率应与价款相一致。所以,可以就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同开票,如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含税价款113万元,因为延期付款额外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3万元。则,开票时,税目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税率选择13%,不含税金额101万元,税额13.13万元。
但是,实务中也存在单独收取价外费用,或者想将价外费用单独开成一行的情形。现行的开票编码并没有价外费用对应的选项,笔者认为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如:“*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价外费用”。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税率”选择和主价款一致。
单独开具发票时,还需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部分税务局是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体现在发票上的。如:
(一)(河北税务)(答复时间:2020-08-14)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二)江苏税务(答复时间:2019-04-30)
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