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取得财政补助,慎重选择做不做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当然,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呢?
一、选择作为征税收入的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2个政策,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将政府补助选择为征税收入,势必“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这个指标会变小,如果刚好使得比例低于60%,将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经是高新的企业,将影响高新资格和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享受。
二、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依据上述政策,政府补助是补助研发活动时,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研发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对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用于研发活动的政府补助时,一定要注意,测算一下不同选择下的影响情况,寻找最优的选择模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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