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预付卡的财税处理
近日,有会员咨询企业购买预付卡的财税处理问题,笔者统计了一下常见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问题1:购买预付卡赠送客户,取得不征税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答:参看天津税务局的回复,很具有参考意义:
参考上述天津税务局的回复,小编分情形整理账务处理如下:
问题2:购买预付卡企业自己使用,取得了不征税发票,后面还能找供应商要专票吗?
答:不可以。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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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3:购买预付卡时,能不能直接索取专票呢?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购买加油卡时,是不是有特殊政策呢?
答:是的,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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