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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津贴的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8/07 10:05:20 字体:

在近期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企业咨询发放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按什么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来看一看。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项“职工的定义”规定,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董事属于职工薪酬准则中规定的职工,企业发放的独立董事津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支付的独立董事津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凭发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独立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决于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原重庆地税流转税处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营业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流便函〔2009〕11号)规定,对独立董事从聘用单位取得的津贴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原重庆地税的规定,独立董事津贴不交营业税也就不需要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有部分税务机关直接明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如原浙江国税、宁波国税、鞍山国税的解答。

1.原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2.原宁波国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56、独立董事、监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据?
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

3.原鞍山国税


《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三)关于独立董事、监事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不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费用支出,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营改增之后,个人认为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应按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6目“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来看一下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


1.北京税务


2023年9月15北京税务发布的《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8月)》
5.公司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是否有区别?
答:公司董事应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该董事属于公司聘用的员工,其为企业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月22日厦门税务对于“董事费纳税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每月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独立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我司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一定要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扣除该笔董事费的支出?以上问题对应的法规是哪几条?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该独立董事为境内个人,则贵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若为境外个人,则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天津税务

原天津国税发布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七、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4.广东肇庆税务


2021年7月1日广东肇庆税务对“独立董事的费用一定要提供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的回复。
内容:
我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是否一定需要独立董事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5.安徽税务

2018年5月2日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税务学堂】关于税前扣除,这些事你必须要清楚》
5问: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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