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少元以上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近期,有会员咨询:“企业多少元以上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我们先来看看会计政策中的规定:
一、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3.《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25条)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问题分析
从上述会计政策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小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固定资产设置金额的限制,《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设置了金额。那在实操中,我们该如何考虑呢?
实操中,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设置时,建议结合企业重要性水平和内部控制情况去制定,同时结合税务政策来考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固定资产金额设置大于5000元时,会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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