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税务处理不同!
国庆期间各种促销活动您都参与了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听起来有点像,
但它们的定义和税务处理上可有不同哦!
一、定义
01:商业折扣
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商店促销,买两件85折,三件8折。
02:现金折扣
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如商家承诺客户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商品价格1%的折扣。
03:销售折让
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如某客户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约定商家给予10%的价格折让。
二、税务处理
名称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商业折扣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现金折扣 | 不涉及 |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销售折让 |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举例说明
A企业(一般纳税人)喜迎国庆进行产品促销,采购数量达10件可享受8折优惠。B企业在A企业采购一批家电,因B企业采购数量达标,A企业给予其8折优惠,此时发生的为商业折扣行为。A企业在增值税方面,需注意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15天,由于A企业为了尽快收回货款,通知B企业如果在10日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为此B企业提前在第7天支付了货款,此时属于现金折扣,因此A企业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由于交货时发现家具存在一定瑕疵,B企业不满意,A企业给予B企业1%的价格折让,此时发生的为销售折让行为,A企业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开具对应的红字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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