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关于买卖投资证券基金的涉税问题与账务处理
近日有会员企业咨询有关基金买卖相关问题,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有关买卖基金的涉税政策以及账务处理,以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税税种
1.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合上述营改增后一般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是要按“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注意点: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述,要特别注意区分,一般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综合上述:一般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是不征收印花税的。
二、账务处理
假设将基金持有目的确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分录仅供参考。
基金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发放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持有前产生的股利在持有期间发放: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资产负债日:
1.盈利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
2.亏损
借: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基金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同时确认损益
1.盈利
借: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