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收到预收款后能否给付款方开具内部收据
问:建筑业、房地产业收到预收款后能否给付款方开具内部收据?
答:《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64号)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统一明确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款包括所有预收性质的款项,如定(订)金、看房费等。建筑业预收款是指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前收到的款项,对建筑劳务开始提供后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月)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价款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必须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不得向付款方开具内部收据。凡违反此规定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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