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相关政策解析
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其中一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关于劳务报酬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对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来说,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涉及的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如下表所示: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二、关于经营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纳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2、关于经营所得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经营所得的确定,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另外,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关于两项所得的界定中,对于个人从事“医疗”和“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无明确区分标准,容易引起争议。另外,对于“对于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也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定时要做好准备工作。
2、在实务中,个人在给企业代开发票时,对于“劳务报酬”项目,多数税局是按一定比例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所得”项目,多数税局是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预征的,企业还需要补扣,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就不需要再扣了。所以区分“劳务报酬”项目和“经营所得”项目就比较关键了,关系到如何能说服主管税局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
3、在增值税方面,其他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期,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也就是每月代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交增值税。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下一篇: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