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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7/17 09:46:26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那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但对于搬迁后再生产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答复。

  

1.上海税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附件1《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
一、资料完整性核对:
办税服务厅受理备案时,应核对《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与征收决定、附送资料一致,征收决定是否与住建委、规土局搬迁、征收信息一致。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自搬迁开始年度(应当按照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所属年度确认,下同)至次年5月31日前申报,且《登记表》、征收决定和附送资料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登记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向纳税人提供《告知书及其留存备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其中,属于资产置换且不收取补价的应当同时发起清算流程。


2.福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4月8日福建税务对于“政策性搬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答复。
问题内容:
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没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政府分期支付补偿款后企业已将房产移交给政府拆除。现咨询以下问题:
1、对企业的房地产被政府整体征收时,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没有采取产权调换或异地重置的,则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0年40号公告)规定的从搬迁开始起5年内进行搬迁清算?如能适用,如何认定“搬迁完成年度”(能否理解为:企业将厂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迁完成年度?)
2、如果企业在政府征收前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其收入来源是厂房的出租收入,企业将土地及厂房交付政府拆除后,只有承租户的设备搬迁出去,而企业自身由于停产多年而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则该企业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2年40号公告第23条规定的企业应报送的材料中“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是指企业自己拟定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则,还是指政府发改、规划或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复或同意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若是企业自己拟定的,如何认定其搬迁重置总体规划的真实性及可实施性。
答复内容: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搬迁完成年度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一、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2、如果贵公司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由贵公司自行报送的,正常情况下需要与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精神相一致。


    

3.江苏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7月5日江苏税务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事宜”的答复。
问题内容:
我公司所在地当地政府(苏州吴中区)以回购方式对公司进行厂房、土地、停业和搬迁及员工等进行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现已迁至苏州吴江区,现税务还未办理迁移,
1.是在吴江区税务局办理搬迁清算,还是在原税务局办理清算?如何办理?
2.搬迁开始时间如何确认?
3.搬迁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来弥补目前经营亏损?
答复内容:
若您的情况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2、对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原则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3、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此外,早在2013年1月原苏州地税就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6.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此处所讲的规划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4.天津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在线访谈》
40、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如何把握?
 [黄橡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5.青岛税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
8、《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中未对“搬迁开始”进行明确界定,而青地税发[2009]106号转发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时明确“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现在如何把握 “搬迁开始之日”?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实施后,“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确定。


6.鞍山税务

《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二十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完成年度”如何掌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其中:“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确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宁波税务

《2012年所得税汇缴政策解答(宁波国税)》
15、40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这里的“搬迁开始” 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以搬迁协议上规定的搬迁日期为“搬迁开始”的确认时点。


8.北京税务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第四部分  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
(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
问:在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认?
答:参照40号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或搬迁后再生产的,搬迁年度均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从上述几个税务机关的政策及答复看出,政策性搬迁的拆迁开始年度目前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拆迁开始年度按照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所属年度确认。(上海税务)

第二种观点: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福建税务)

第三种观点:以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或搬迁协议、决定上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江苏、天津、青岛、鞍山、宁波税务,此外,江苏税务还明确,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原则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第四种观点:搬迁后再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北京税务)

实务操作中政策性搬迁的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定,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的执行口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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