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2015年3月10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解读
放宽外资准入 优化投资结构——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答记者问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13日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目录》有哪些变化?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
记者:此次《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也就是说,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做到改革和开放两个轮子一起转,这是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利用外资新形势、新情况,发改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目录》进行了修订。《目录》修订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新《目录》将对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目录》修订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
一是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
二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
三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
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38条,一般制造业基本放开
记者:新《目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适时进行修改,本次是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的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和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和放宽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享进口设备免关税
记者:《目录》的主要功能和适用政策是什么?
答:《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者:新《目录》与2011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新《目录》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1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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