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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详解印花税缴纳四误区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2015/04/07 10:28:57 字体: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虽税负轻,但由于人们对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时间、计税依据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常常有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印花税,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误区一:合同一方贴足印花即完税。

A、B公司两家公司因业务需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在项目完成后,A公司的经办人员将咨询费用送到B公司,在取发票时看到B公司持有的合同已作了贴花,便认为是已缴清了印花税,回到A公司也没再提起缴税的事。不久,税务机关上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在查阅账簿、合同、发票等资料时,发现了该咨询服务合同未依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于是对A公司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税务人员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

误区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税务机关在一次对某建安企业作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陈小姐解释,由于这些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就无法贴花了吗?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

误区三: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

赵小姐以高价出租了一处商业旺铺,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印花税及其它相关税费。三个月后,承租方生意不理想,难以继续承受高价租金,便与赵小姐协商要求调低10%.适逢赵小姐资金周转紧张,一时难以找到更好的承租方,于是她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从第四个月起减掉了10%的租金。精明的赵小姐转念一想,减少租金后的印花税岂不是多交了?应该是可以办理退税的。于是,她带着已贴花的租赁合同来到了税务局。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赵小姐,印花税票是不能办得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进行了处罚,要求其补缴了印花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原来,去年该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时,有几份过百万金额的安装合同没有按规定贴花。财务人员解释是因承包方原因最终未能按期履行,于是便认为没有履行的合同是不用贴花的。

显然,财务人员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熟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认识误区导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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