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帮助网校学员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目的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目前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原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源归属未准确界定。
(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尤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省内异地施工的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公告未明确的问题
(一)《公告》第一条规定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必须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呢?如果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是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的,那么还需施工企业将具体明细资料传递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才能及时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显然关于劳务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由谁支付的问题,《公告》未给予明确。
而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作为劳务费支出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取决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将相关费用是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二)《公告》第二条要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而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要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问题未给予明确。那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做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呢,恐怕还得看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