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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税收热点问题在线访谈

来源: 四川国税 编辑: 2014/05/28 10:32:58 字体: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另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四川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主持人:我们四川国税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可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到纳税人实地走访,从办税流程优化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谓是千头万绪。那请您给我们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目前我们已经开始或着手的工作有哪些呢?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好的。四川国税正在统筹推进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三走访”治“盲”。针对税收服务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今年以来,全系统开展“全面全员走访纳税人”行动,目前已经走访纳税人13万余户,征集纳税人意见建议8800余条,走访并征求地方党政部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二)建设“四平台”治“难”。全省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建成面达85%,纳税人可在一个窗口、一个大厅一次性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市、州所在地办税厅实现了“同城通办”,成都、达州、资阳等地实现了“全域通办”,宜宾等局探索推行“全局通办”,绵阳市局在长虹集团设立“虹系”自助办税中心,方便企业在家门口办税。纳税人可随时随地登陆四川国税网站,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发票、申报缴税、查询涉税信息等大部分涉税事宜,全省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40万户,占应申报纳税户数的78%。开通省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组建100余人的坐席团队和40人的专家团队,月均处理纳税人来电2万余次。全系统共开办纳税人学校107所,建立税企QQ群367个,参与培训辅导的纳税人达20余万户。

(三)实施“五减负”治“繁”。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纳税人负担管理办法,从减轻表单填写负担、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减轻涉税检查负担、减少涉税审批事项、减少申报缴税次数和时间5个方面入手,清理确定61个具体减负事项并督促落实,重点解决办税手续繁琐、办税负担繁重等问题。今年以来,省局已取消文书报表15类,减少表证单书26种。大力简并征期,全省30余万余户小规模纳税人由按月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税,往返税务部门办税次数减少了2/3.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推行“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代开发票和纳税申报等业务,无需手工填写表格。

(四)推进“六提速”治“慢”。从登记办理、发票领用、申报纳税、涉税审批、纳税咨询、投诉处理6个方面入手,新增提速事项44个,通过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办税时限平均压缩50%以上。截至目前,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增加到47个,办税流转节点从4-6个减少到3个以内,对税收风险较低的事项实行一个节点“受理即办”;对少数必须由上级审批或税收风险较大的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仁寿县局等单位将审批流程由“受理—核查—审批—办结”倒置简化为“受理—办结—核查”,实现了绝大部分事项当场办结。

网友:熊处,您好。您能不能简单的介绍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呢?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想多了解一点。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小型微利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本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是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

网友:现在发票管理好混乱哦,商家都不给票,我到底应该怎么投诉他们哦?有什么途径?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欢迎你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对你举报的线索认真核实。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举报涉税违法犯罪线索:1、电话举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电话028-86734914、028-86734919;2、网络举报,请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税务稽查案件举报”进行举报;3、信函举报,收件地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邮编:610021;4、来人来访举报,可直接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网友:定额发票能否有500元面额的版本,同时定额发票能否取消验旧。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目前我省国税系统启用的通用定额发票的面额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确定的,没有500元的面额。对于营改增后纳税人有特殊业务需求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印制特殊面额的冠名定额发票。发票验旧是发票管理办法确定的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发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不能取消定额发票的验旧。

新开业:我们公司刚刚在成都开业,举办了公司庆典,收到的礼金要如何入账?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公司收到的馈赠礼金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税收上属于“捐赠收入”的范畴。收到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网友:省国税局各种工作软件太多,造成重复、浪费,建议综合一下,能合并的合并,能共享的共享。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目前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针对这个问题,省局目前正在开发征管服务绩效管理平台,整合大部分应用系统,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应用负担。

网友: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不能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如果您已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则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仅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网友: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怎样代开货运专票?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谢谢网友对我们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首次代开时提供)(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首次代开时代开)(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网友:卖发票:大街上经常有散发代开(贩卖)发票的小名片,公司自动传真机也经常受到这类信息。你们税务部门就不打击吗?他们敢公然留下手机号码,非常猖獗,这是否是你们失职造成的!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欢迎你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对你举报的线索认真核实。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举报涉税违法犯罪线索:1、电话举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电话028-86734914、028-86734919;2、网络举报,请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税务稽查案件举报”进行举报;3、信函举报,收件地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邮编:610021;4、来人来访举报,可直接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网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要在遵循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对税务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造成的纳税人不满意应区别对待。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我们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其实就是最好的服务。我们相信纳税人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严格执法的,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并不矛盾,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网友:纳税人希望在办理涉税事项时,能向银行那样提供免添单模式,建议省局能尽快推行,谢谢!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今年我局已将开发并全面推广应用免填单系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预计将在今年下半年选择部分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应用。经完善后会尽快在全省推广。感谢您的建议。

网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各项业务流程下,无法下载到该业务流程所需表样,能否增加这个功能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建议您可以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单下载栏目下载相关表样。

网友:我们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助、补贴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网友:我们作为营改增之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营改增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征管吗?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接总局通知,营改增之前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管的,营改增以后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管理。营改增以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网友:我办了一个厂,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当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为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省国税系统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不再提供以下6项资料(①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③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⑥改组改制企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对个人独资企业为非必报资料)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三)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网友:最高开票限额:我公司申请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办理,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得到审批?如果审批通过后什么时候能够领到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票?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领购的办理时限如下: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涉税事项的核查、审批及文书制作工作。

网友西部大开发:我们农村信用社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如主营业务收入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爱提问:请问个体工商户改为按季征收收,原月定额20000元,6月1日起报停,是否缴纳4月、5月税款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报停之前需结清4、5月份税款。

网友:想问哈,税务局的专管员是如何核定我们定额的?程序是哪门的?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6号令发布)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如下:(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网友:我买了一个车,买成11万8,大概要交好多税?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果您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网友:请问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无正式发票能否扣除?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属于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无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其补偿支出是与企业经营是相关的、合理的实际支出,则准予税前扣除。

网友: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网友:麻烦:国地税局为什么不合并,让我们办税跑两家政府部门。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国地税分设的问题,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税收征管体制。为尽量减少纳税人在国地税多头跑的问题,我们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在积极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有的地方共同进驻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有的正在探索联合共建大厅,有的联合进行税收征管稽查。我们将加大联合办税的力度,尽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少跑路。现在很多涉税事宜您可以在网上办理。

网友: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停业手续?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在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网友: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熊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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