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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预习:转融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15 09:38:01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转融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熟悉)

  (一)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2.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3.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二)专用资金账户

  1.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

  2.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3.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四)转融通业务合同

  (五)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八)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

  (九)转融通的暂停

  (十)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例题 单选题】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D.1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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