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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法律法规》习题:违规披露责任认定(11.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1/29 14:15:25 字体:

为助力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考生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已经开放了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招生入口。正保会计网校证券辅导老师提醒广大考生及时报名备考,尽早进入复习状态。以下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第四章习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2017年证券从业,让我们扬帆起航!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精选习题

单选题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Ⅰ.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Ⅳ.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A、Ⅰ、Ⅲ 

B、Ⅱ、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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