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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程设计合同履行
1.发包人主要义务:与勘察合同发包人义务几乎一致
2.设计人主要义务
(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2)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
(4)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6)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7)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8)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9)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0)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②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③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④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设计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①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②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设计任务;
③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④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⑤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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