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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1.新中国成立前的商标法律制度
1904年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商标法》。
2.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法律制度
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并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二)我国商标制度的特点【熟悉】
1.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注意:对极少数商标仍然要求强制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2)注册保护原则: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途径。
未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法》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对恶意注册商标等的无效宣告规定。
(3)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原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等各个环节。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不仅体现在我国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中,还体现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救济程序中。
在保护商标权益的途径上,司法和行政是并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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