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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使其人身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由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构成,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二)保险范围和期限
1.保险范围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应当覆盖施工项目,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费率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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