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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
产品的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涉及重大地理标志产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三)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
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应与产地具有关联性,体现在产品所具有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特征可归因于特定产地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因素。
人文因素——生产、加工工艺等社会文化因素。
(四)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
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名称应作为日常商业用语长久使用,能够提供产品真实生产、销售以及历史渊源的有效证明,产品在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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