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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⑥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保密性的判断
人民法院认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因素:
(1)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2)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3)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4)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
(5)采取保密措施不要求是绝对的、无懈可击的,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即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⑤签订保密协议;
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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