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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信托的定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8 14:25:39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信托行为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 )。

A.委托

B.资金

C.信任

D.股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信托的定义。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参见教材P123.

【知识点扩展】

信托的定义

信托(Trust)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同时,信托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筒称《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菅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具体来看,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括了四方面的含义:

(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信托立足于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委托人必须给予受托人绝对的信任,这是信托得以创设的条件;同时,受托人也必须恪守最高的诚信,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该地位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没有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因此,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以实现委托人创设的信托目的为宗旨。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违背这两个前提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属于违反信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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