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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合同变更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19 16:28:37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合同变更条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的问题。

如果合同应该被确认为无效,则不能变更原合同。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因素,享有撤銷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原合同中享有变更或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只提出了变更合同,未提出撤销合同,那么,在经过双方同意变更合同以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合同,撤銷权因合同的变更发生消灭。

(2)原则上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则推定当事人并没有达戌变更合同的协议,合同视为未变更,当事人仍然应该按原合同履行。

(3)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类合同的变更,不但要求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须履行变更合同的法定程序和方式,合同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4)合同的变更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的变更,都会产生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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