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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合同变更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19 16:30:17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后的效力有: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就是在保持原合同的统一性的前提下,使合同有所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取代原有的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已经履行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发生变更而要求已经履行的部分归于无效。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变更以前,一方因可归责自己的原因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合同变更而受到影响,但是,合同的变更协议已经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处理的除外。合同变更本身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为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义不清,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的本质区别。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对原合同做出明显的改变,而成为一个与原合同有明显区别的合同。否则,就不能认为原合同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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