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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25 10:55:49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关键是要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调查、现场查勘、划分危险单位、确定排场限额和免赔额。

2.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

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失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对于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按保险单赔付。

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在理赔时控制风险的方法如下。

(1)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除提供事故报告外,还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账册等保险人认力有必要提供的单证,并严格审核各种单证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在现场查勘定损时,要查勘出险的原因和经过、组织施救和整理工作、提供有关单证并拍摄受损现场照片,要对照保单核实有关情况尤其要分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3)在定损时,要准确估算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施救整理费用、第三者赔偿金额、现场必要的清除费用。

(4)计算赔款时,若为不足额保险,则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若为足额或超额保险,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为重复保险,则采用分摊方式。同时,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即得赔偿金额。

(5)在理赔时应当扣除相应的免赔额。按照保险项目的种类,建筑工程保险的免赔额分为三类:

第一,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同时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第二,特种风险的免赔额,应视风险大小而定。

第三,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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