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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建筑资料: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25 10:55:05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工程破土动工之g或自被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①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②建筑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③所有人开始使用时。若部分使用,则该部分责任终止。

(3)保证期。工程完毕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赂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加保与否,由投保人自行决定,若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保证期有两种加保方法:有限责任保证期和扩展责任保证期。

(4)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交付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其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或风险大小增收适当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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