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答疑精华:专属权利
2016年经济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十四章“专属权利”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 )
A.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C.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D.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E.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参见教材P287.
中级经济师考试:专属权利 |
详细问题描述: e不是对债权人来说是非专属的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不是的,是对债务人来说是非专属的,这样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有一笔医疗保险要支付给乙,对于乙来说,这笔钱是专属性的,甲不能代位行使。如果丙支付给乙的是一般的欠款,是非专属性的,甲就可以代位行使。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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