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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备考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备考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预祝您取得好成绩!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那么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而言,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 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注意:(1)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 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 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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