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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抛弃财产)。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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