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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高精尖缺人才补助
(一)补助类别
经认定,列为我市高精尖缺六个类别的人才补助。
(三)补助标准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先进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0元。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5000元。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4000元。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3000元。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人才补助2000元。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元。
第二条 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
(一)补助类别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
(三)补助标准
1.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
2.非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分5年发放。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职称晋升补助
(一)补助类别
1.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
2.对在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标准
1.对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对在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二条 新进入乡镇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在清缴纳社保满1年。
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补助标准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才或高级技师,按南部县(市、区)乡镇3万元、北部县(市)乡镇5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补助。
第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
(一)补助类别
对未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安家费补助或未提供短暂性公寓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范围条件的人才,发放一次性租房补助。
(三)补助标准
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一次性租房补贴2万元。
查看原文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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