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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的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6 15:16:19 字体:

2015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如地税局、工商局)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上级管辖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如国税总局)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1.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
2.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2.特殊规定:

实施者

行政复议机关

示例

省级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该派出机关

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

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对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派出机构

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甲县乙乡的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对其行为不服,找甲县公安局或甲县人民政府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对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学位颁发不服,找教育部复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复议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甲被乙并了,对甲不服,找乙的上一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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