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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键考点预习:合同的订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1/09 14:00:36 字体:

各位考生,你开始备考中级了吗?来看看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吧!网校陪你一起拿下拦路虎,啃下硬骨头!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与新要约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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