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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票据金额更改不是会导致票据无效吗?为什么又说签章在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呢?
解答:
我们要明白“更改”和“变造”的区别。
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一般是出票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所以,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变造。但是,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而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此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但是要根据签章是在变造的前后来确定票据责任。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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