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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1.分类
退伙 | 条件 | ||
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约定了合伙期限 |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
通知退伙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未约定合伙期限 | |
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 |||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注意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法定一致同意) | |||
【注意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 |||
除名(干了鸟事)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 |||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
2.责任承担
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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