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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禁止交易——虚假陈述与欺诈客户
虚假陈述
1.判定标准
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2.虚假陈述的主体
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注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属于证券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欺诈客户
1.判定标准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2.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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