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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
(1)概念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物抗辩的具体事由
2.对人的抗辩
(1)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的具体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得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③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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