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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5.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0 17:45:00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5.20)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国家赔偿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赔偿。

  (2)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超额赔偿

  (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上述的超额赔偿责任,也有人称之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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