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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渊源,主要是从“制定机关”来区分。
(1)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制定的。
(5)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
(6)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
例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这里的“制定机关”是深圳市“人大”,所以这是“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深圳市政府制定的,则是地方政府规章)。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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