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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5.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6 16:20:58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5.26)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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