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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职权(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2:46:38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职权(5.29)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还包括: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5)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6)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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