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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2:48:47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5.29)

股东大会

  1、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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