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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1:22:34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5.29)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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