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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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