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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3:04:49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5.29)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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