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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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