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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监会(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2:29:10 字体:

保监会

  1.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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